在中级经济法中,常见的两种重要背书类型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定义和目的上的区别。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持票人通过在票据背面进行背书签章的行为,将票据权利转移给被背书人。例如企业A持有一张汇票,因向企业B采购货物,便通过转让背书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企业B,以此来结算货款。而非转让背书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它又可细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比如企业将票据委托给开户银行收款时就会使用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则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像企业以票据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况。
然后是权利转移上的区别。在转让背书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会从背书人完全转移到被背书人手中,被背书人成为新的票据权利人,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可以再进行背书转让等操作。而对于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仅取得代理收款的权利,并不取得票据权利本身,票据权利仍归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不能将票据进行转让等处分行为。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质押期间取得的是质权,只有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质权,在正常情况下也不能随意转让票据。
再者是背书格式上的区别。转让背书通常只需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可完成。而委托收款背书除了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外,还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以明确其委托收款的性质。质押背书同样需要背书人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同时要记载“质押”字样,以此表明该背书是为了设定质押。
最后是法律效力上的区别。转让背书使背书人成为票据的次债务人,当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背书人要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受托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质押背书的背书人在主债务履行完毕后可以赎回票据,恢复票据权利;若主债务未履行,被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