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并不属于违约形式,而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下面从违约形式和继续履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违约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常见的违约形式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则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这些违约形式体现了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行为表现,是对违约情况的一种描述。
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出现违约行为后,非违约方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继续履行和违约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违约形式是对违约行为的概括和分类,反映的是违约的事实状态;而继续履行是在违约事实发生后,为了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目的是让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得到实际履行。所以,继续履行不属于违约形式,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