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是后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就不存在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其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债务已届清偿期意味着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已经到来。只有当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履行期限,后履行一方才有可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若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对方不能以其未履行债务为由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再者,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不履行债务,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根本不交付房屋,后履行的买方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房款。若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比如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后履行一方也可以相应地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部分履行或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须后履行一方有履行能力。如果后履行一方本身没有履行能力,即便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也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为后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保障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而不是为无履行能力的一方逃避义务提供借口。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后履行一方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