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的确定遵循特定的原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具体来说,如果是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例如,甲公司以一批公允价值为 500 万元的存货和一项公允价值为 300 万元的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乙公司 60%的股权,该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存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即 800 万元。
总之,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关键在于准确确定购买方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并且要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和交易情况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