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确认问题,需要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这两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要按照公允价值对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而依据税法规定,这些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通常是其原账面价值。这样一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所产生的商誉。因为商誉本身是在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产生的,当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后,会影响到商誉的金额。
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而商誉账面价值的增加又会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不断循环的情况,使得会计处理变得复杂且不合理。
综上所述,在确认商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时,必须严格依据企业合并的具体类型以及税法规定来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以及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