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采用出包方式自建固定资产时,其入账价值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出包方式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对于出包方式自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这些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建筑工程支出和安装工程支出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支付的工程价款。企业可以根据与承包商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在安装设备支出是指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需要安装的设备的成本。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时,按照设备的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安装设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安装时,将其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企业应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
例如,某企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一座厂房,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建筑工程价款为 500 万元,安装工程价款为 100 万元,在安装设备成本为 200 万元,待摊支出为 50 万元。则该厂房的入账价值为 500 100 200 50 = 850 万元。
总之,出包方式自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必要支出,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和分摊,以确保固定资产价值的准确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