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首先是支付费用的义务。不管委托事务是否完成,委托人都有义务预先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例如,受托人在代理委托人采购货物的过程中,为了寻找合适的供应商而支付的差旅费等必要开支,委托人需要进行偿还。这是因为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去开展事务,这些费用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产生的,所以委托人有责任承担。
其次是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当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比如,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在完成案件代理工作后,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报酬。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撤诉等不可归责于律师的原因导致委托事务提前结束,当事人也应支付律师相应的报酬。
再者是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从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因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委托人就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如果委托人在未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又委托了其他人处理相同事务,导致受托人原本预期的利益受损,委托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委托人为二人以上,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遭受损失,任何一个委托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承担责任的委托人可以向其他委托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