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所涉及的委托合同范畴中,受托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要义务:
从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来看,受托人应当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开展委托事务。这是委托合同的核心要求之一。如果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要是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要及时将该情况报告给委托人。比如在货物采购委托中,受托人就应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品牌、规格、数量等进行采购,不能擅自更改,除非符合上述紧急变更的条件。
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通常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订立的,所以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还有报告义务。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这有助于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和最终情况,以便作出相应决策。
同时,受托人具有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不管这些财产是以受托人名义还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只要是基于处理委托事务而获得的,都应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另外,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还需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之,受托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这些义务旨在保障委托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