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判断标准和相关内容。
控制的定义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判断是否存在权力方面,投资方需要评估其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如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等。权力来源于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表决权,也可以是合同安排等其他权利。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表决权决定时,通常持有多数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持有较少表决权的投资方也可能因其他合同安排等拥有权力。
可变回报是指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回报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或者两者兼有。例如,股利、利息、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投资的价值变动等都属于可变回报。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投资方不仅要拥有权力和享有可变回报,还需要能够通过行使权力来影响回报的大小。
在具体确定合并范围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对于结构化主体,需要根据其设立目的、决策机制等判断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投资方能够控制结构化主体,就应当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总之,确定合并报表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控制的定义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