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自始有效,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甲没有获得乙的授权就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之后乙得知此事后表示同意,那么这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由乙来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
其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无效,相对人不能再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对善意相对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比如上述例子中,若乙拒绝追认甲的行为,那么甲就要对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给丙造成了损失,甲需要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要根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相对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等情况来确定,可能由被代理人承担,也可能由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