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票据权利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从实质要件来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需要具备合法的票据权利。这又包含两个重要方面。一方面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依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比如张三通过欺诈手段从李四处取得一张商业汇票,那么张三就不享有该票据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持票人主观上应为善意。善意就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晓或者不应当知晓票据存在权利瑕疵等问题。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存在问题,如票据背书不连续且存在明显伪造痕迹等情况,仍取得票据,那么其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从形式要件来讲,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进行必要的记载,并履行法定的手续。首先,持票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权利与票据紧密结合,离开票据就无法主张权利。其次,持票人要在法定提示期限内进行提示。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提示期限要求,例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可能会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最后,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还需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如果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持票人可能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之,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这样,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