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要约的效力以及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有所区别。
要约撤回:
1. 含义: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采取一定行为将已经发出的要约取消,使其不发生效力。
2. 时间: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被撤回。
3. 效力:要约撤回的效果是阻止了要约的生效,受要约人不会收到该要约,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任何基于该要约的义务或责任。
要约撤销:
1. 含义:要约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采取一定行为取消要约,使其失去效力。
2. 时间: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并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3. 效力:要约撤销的效果是终止了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即使已经收到了要约,也不再有基于该要约作出承诺的义务或责任。
总结:
- 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其效果是阻止要约生效;
- 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其效果是终止已生效要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