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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的“身体状况”要求如何具体体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2/26 10:58:40  字体: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对于身体状况的要求通常不会被明确列出,而是隐含在对于任职资格的一般性描述中。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以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到身体状况,但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以便能够履行其职责。如果有任何影响其履行职责的身体健康问题,可能会被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通常会要求候选人提供健康证明或者进行体检,以确保他们没有影响工作能力的健康问题。此外,公司可能会在雇佣合同中加入条款,规定如果员工的健康状况恶化到影响工作能力的程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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