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任职资格受到以下限制性规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有额外的规定,如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操守等。同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