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投资方需要根据其持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确认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对投资方的影响。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 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份额:
投资方应当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金额,并将这一金额确认为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
2. 调整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方在确认了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份额后,需要将这一份额计入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记录相关分录:
投资方在会计处理上,需要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来记录这一变动。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者,如果投资方是借方余额,则分录为: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同时,投资方还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这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入当期损益或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项目,但具体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此外,如果被投资方以后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了当期损益,投资方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