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投资方需要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确认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并据此调整其投资成本。如果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需要将差额确认为投资当期的收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如果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则将差额确认为投资当期的损失,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1. 当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时(即产生负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后)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前)
营业外收入(差额)
2. 当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时(即产生正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前)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后)
营业外支出(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方在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成本,而“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指根据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的份额。在后续计量中,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变化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