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变更或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变更产权登记:
- 当事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产权登记。
- 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产权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注销产权登记:
- 当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改变时,应当进行注销产权登记。
- 事业单位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产权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在申请变更或注销产权登记时,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表》;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已办理);
- 《税务登记证》副本(如已办理);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产权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 有关产权登记内容变更或注销情况的证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产权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或注销产权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或注销的,原产权登记机关应当重新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