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它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书面形式:这是最常见的形式,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附件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专门就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等事项签订的书面文件。
2. 口头形式:根据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如果双方在仲裁庭面前以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接受仲裁,也可以视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3. 默认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提起仲裁后,通过其行为表示接受仲裁,即使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也可能被视为存在默认的仲裁协议。
4. 其他形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例如在某些国际仲裁中,可以通过交换信函、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仲裁协议必须明确表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并且必须有足够的细节来确定仲裁的基础,例如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否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