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转换(例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确认转换日:转换日是指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日期。
2. 计量转换前的成本:确定转换前用于自用的房地产的历史成本或评估价值。
3. 确认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将转换前的房地产按照其历史成本或评估价值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 调整累计折旧或摊销:如果转换前的房地产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需要计算并调整相应的累计折旧或摊销。
5. 记录转换损益:如果转换前的房地产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且转换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需要计算转换损益,并将该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损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换损益 = 转换前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 转换前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6. 调整递延所得税:如果转换前后房地产的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7. 更新会计分录:根据上述步骤的结果,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记录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相关的累计折旧或摊销、转换损益、递延所得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步骤基于成本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计量,则转换时的处理会有所不同,通常需要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并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