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中,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 资产”)的初始计量,确实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或折价。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FVTPL 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其在活跃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价格,则需要根据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包括市场参与者在评估资产时可能考虑的特征,例如资产的流动性。
流动性溢价或折价是市场参与者在评估资产时对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所给予的额外价值或折价。例如,对于相同类型的资产,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不活跃资产可能相对于活跃资产有更高的风险溢价,因为它们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出售,并且可能需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因此,在确定FVTPL 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需要考虑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并据此调整资产的估值。
在实务中,企业通常会使用估值模型或工具(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成本法)来评估FVTPL 资产的公允价值,并考虑流动性溢价或折价。这些估值模型会考虑资产的当前市场状况、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市场参与者的预期等。
总之,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计量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或折价,以确保资产按照其市场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