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来说,当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例如,如果企业在某会计期间初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该资产在会计期间末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那么企业应该在会计期间末确认1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期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期末: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是损益类科目,其变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如果公允价值下降,则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为负数,表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