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自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这种组成方式通常适用于案件简单、争议不大或者仲裁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2. 三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这种组成方式通常适用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况。
3. 单数仲裁庭:由奇数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不是独任仲裁庭。这种组成方式可以有多于一名仲裁员,但必须确保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
4. 临时仲裁庭: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约定成立一个临时仲裁庭,由该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5. 机构仲裁庭:通过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6. 联合仲裁庭:在某些国际仲裁中,可能会由不同国家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仲裁庭的具体组成方式通常由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在仲裁过程中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根据其规则指定。不同的组成方式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效率、成本和裁决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