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裁决是否具有国际效力取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机构的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条约或公约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如果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那么仲裁庭的裁决将在约定的范围内具有国际效力。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les),并且没有对裁决的效力范围做出特殊约定,那么根据UNCITRAL Rules,仲裁庭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以在任何法域内执行,前提是该法域已经签署并实施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它规定了缔约国应承认在其他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并允许在请求国根据其国内法执行该裁决。因此,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是基于《纽约公约》做出的,并且所有涉及的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那么该裁决通常会在所有缔约国范围内具有国际效力。
总之,仲裁庭的裁决是否具有国际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仲裁协议、仲裁规则和国际条约的适用。如果相关各方都同意遵守特定的仲裁规则和国际条约,并且没有对裁决的效力范围做出特殊约定,那么仲裁庭的裁决通常会在国际上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