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则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一个合伙人或者由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一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方式,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但可以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推断出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进行约定。
例如,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方式等。只要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