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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23 14:44:38  字体:
在中级经济法中,动产物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抵押权: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抵押权人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质权: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在质权设立期间,动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所有权人,但质权人享有占有该动产的权利,并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处分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3. 留置权: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与留置权是分离的。
4. 租赁: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5. 委托保管:在委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根据委托合同占有并保管寄存的动产,但该动产的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所有。
6.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动产,但该动产的所有权仍归托运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上述情况下动产物权与所有权分离,但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处分、收益、使用和占有其动产的权利,只是这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结束后,动产物权与所有权将重新归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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