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都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1. 该金融资产必须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 该金融资产必须是非交易性的,即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
3. 该金融资产必须是以权益工具形式存在的,例如普通股、优先股等。
4. 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如果企业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是由于合并或收购而产生的,或者该权益工具投资是由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那么这些投资可能就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此外,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企业也有权选择是否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企业选择不进行这样的指定,那么这些投资将按照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将不会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