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列示原则如下:
1. 现金流量分类: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通常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 现金流量确认:只有在实际收到现金(例如股息)或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才会将相关现金流量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确认。
3. 权益法调整:如果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投资方需要根据权益法进行调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调整不会影响现金流量,因此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不直接反映权益法调整。
4. 现金流量抵消: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则不需要将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利列示为现金流入,因为这是内部现金流量的转移。相反,子公司从母公司收到的现金投资也不需要列示为现金流出。
5. 现金流量披露: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可能需要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现金流量信息,例如获得的股息收入等。
6. 非现金项目:对于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以及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这些都属于非现金项目,不会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直接反映。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应遵循上述原则,同时确保与现金流量无关的权益法调整和内部现金流量转移不被错误地包括在现金流量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