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的计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的。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这里的“票据到期日”指的是汇票中注明的到期日,对于本票和支票,则分别是从出票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是权利消灭的绝对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消灭了,即使票据未履行或者未被承兑。
例如,如果一张汇票的到期日是2023年1月1日,那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最迟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行使,否则该权利将失效。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