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抗辩。这种抗辩通常发生在票据的持有人与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当持有人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可以提出某些特定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主张。
对人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基础关系抗辩:如果票据是基于某种合同关系(如销售合同)开立的,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可以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抗辩理由。例如,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出票人可以此作为抗辩。
2. 履行抗辩:如果票据关系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按照票据所记载的条件履行义务,如未支付全额对价或未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提出履行抗辩。
3. 债务抵销抗辩:如果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证明持票人对其负有同等或抵销的债务,可以以此作为抗辩。
4. 持票不当抗辩:如果持票人通过欺诈、盗窃或不当手段取得票据,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可以提出持票不当的抗辩。
5. 不履行附属条件抗辩:如果票据的支付或其他行为附有条件,而持票人未履行这些条件,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可以此作为抗辩。
对人抗辩的特点是,它只在这两个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且无知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通过正常的途径取得票据,并且没有参与任何欺诈或不当行为,那么即使原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有其他纠纷,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款。这种抗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限制了抗辩的范围,保护了善意第三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