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如果发生借款展期或重新谈判,需要根据展期或重新谈判的条款,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法:
1. 借款展期:
如果借款展期,且展期的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将展期后的借款余额按照展期后的利率计算利息,并对展期部分自展期开始日(而非原到期日)起开始资本化。对于已经资本化的利息,不需要重新计算。
2. 借款重新谈判:
如果借款重新谈判,且新的条款(如利率、期限等)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从重新谈判后的第一天开始,按照新的条款计算并资本化利息。对于已经资本化的利息,不需要重新计算。
3. 重新分摊已资本化的利息: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分摊已资本化的利息,例如:
- 当某项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并将其确认为费用。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利息,需要重新分摊至相关资产成本。
- 如果某项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已经使用,则需要将已资本化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和预计使用天数进行分摊,调整资产的成本。
在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展期或重新谈判时,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保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符合资产负债表右端的“长期借款”等负债项目的实际利息支出。同时,还需要确保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不会过度或者不足,以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