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有以下规定:
1. 形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明确表示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 仲裁事项:即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或纠纷。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
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可以具体到某个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约定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双方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有多个仲裁委员会的,则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专门的规定,包括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