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合伙企业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便于债权人了解合伙企业的清算情况,并可以提出他们的债权请求。
具体来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清算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及债权人,并进行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清算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清算目的、清算起始日期、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机关和登记日期等信息。
此外,合伙企业清算时,清算人还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全体合伙人。清算报告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确认,并在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清算注销登记。
因此,合伙企业清算时需要进行公告,以便于债权人了解清算情况,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