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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31 06:35:38  字体:
合伙企业清算时,是需要通知债权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在清算时,清算人应当履行通知债权人的职责,以便债权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能够行使他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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