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方式如下:
1. 分配顺序:合伙企业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 合伙协议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3. 平均分配: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剩余财产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 退还出资: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 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6. 公告:合伙企业清算时,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必须遵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确保公平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