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遵循以下会计处理原则:
1. 确认收入:
企业出售、转让或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 结转成本:
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还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4. 相关税费: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发生的税费,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其他业务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最后,将相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相关税费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会计处理仅适用于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如果是非日常活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其相关税费的处理可能有所不同。此外,如果涉及所得税等税费,还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