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后,原合同关系并不当然终止,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提存之后,债务人的义务在法律上已经履行完毕,即债务人的责任已经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合同关系的终止,而是合同关系发生了一个变化,即从债务未履行的状态转变为债务已经履行的状态。
具体来说,提存后,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以下变化:
1. 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债务人通过提存,已经完成了法律上对债权人的义务,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
2. 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债权人的权利不再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而是变成了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3. 合同关系未终止:虽然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合同关系并未因此而终止,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4. 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之前,提存物并不真正属于债权人所有。
5. 提存费用的承担:提存后,提存机关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提存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债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提存后原合同关系并没有终止,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状态,即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合同关系并未因此而终止。直到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或者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其他条款得到履行或满足,合同关系才算真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