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影响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出质其财产份额,是指有限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改变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形式,即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仍然是有限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可能会对合伙企业的运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可能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此外,如果有限合伙人未能履行其对合伙企业的义务,例如未按时缴纳出资或违反合伙协议,则可能面临其他合伙人的追责。然而,这些情况与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本身无关,而是与其作为合伙人的行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