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为一个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
如果企业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将建筑物用于出租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应当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如果企业将建筑物用于自营或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则应当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利润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通常在“营业收入”项目中列示,而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折旧、摊销和减值损失等,则根据具体业务活动,分别在“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中列示。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两种方法: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而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并相应地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根据企业所采用的计量模式来确定如何列报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