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指企业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的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用于进行持续的商业活动。常设机构可以是分公司、办事处、工厂、店铺等实体形式,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的运营中心。常设机构的定义和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可能有所不同。
常设机构的所得来源地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利润归属原则:如果常设机构所在地的活动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那么这些利润应被视为来源于常设机构所在地。
2. 功能性原则:如果常设机构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例如承担了重要的管理、销售或研发功能,那么与这些功能相关的所得应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在地。
3. 经济活动原则:如果常设机构在所在地进行了实质性的经济活动,例如产生了一定的收入或费用,那么这些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所得应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在地。
4. 法律形式原则:如果常设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那么它将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其所得应在其所在地确定。
在国际税收领域,常设机构的定义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通常由双边税收协定来规定。这些协定通常会包含常设机构的定义和关于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的规则。例如,《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就包含了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并提供了确定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地的指导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常设机构,也可能存在纳税义务。例如,如果一个企业通过代理人或代表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即使没有正式的常设机构,也可能需要在那个国家或地区纳税。这种情况下,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通常基于代理人的活动和所得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