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单位发生的除净利润或净亏损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这些变动可能包括:
1. 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某些利得或损失、重估增值等)。
2. 资本公积的变动:被投资单位的资本公积因增资、股本溢价等而发生的变动。
3. 盈余公积的变动: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公积因利润分配等而发生的变动。
4. 未分配利润的变动: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因利润分配等而发生的变动。
5. 其他权益项目的变动:被投资单位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权益项目的变动。
在权益法下,投资方需要根据其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对应调整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 对于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情况,投资方需要根据持股比例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2. 对于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投资方也需要根据持股比例确认相应的权益变动,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应同时调整其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例如,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了一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且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20%的股权,那么投资方需要按照其持股比例确认相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分录中,投资方会做如下记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 其他综合收益
贷:资本公积 - 长期股权投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和投资方的持股比例逐项进行调整。同时,投资方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按照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如IFRS 9或ASC 815)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