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他人为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汇票背书有以下几种类型:
1. 转让背书(Endorsement for negotiation):持票人通过背书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被背书人(即受让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可以继续转让或兑现汇票。
2. 委托收款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持票人委托他人代为收款,但并不转让汇票权利。被背书人作为代理人在收款后应将款项交给持票人。
3. 质押背书(Pledge endorsement):持票人以汇票设定质押,用于担保债务或其他义务。质押背书通常需要注明“质押”或“担保”字样,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盖章。
4. 记名背书(Endorsement in registered form):持票人在背书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使其成为特定的持票人。记名背书可以防止汇票的随意转让。
5. 不记名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持票人在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是以“持票人”或“来人”等字样代替。这种背书使得持票人可以自由转让汇票。
6. 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持票人在背书时对汇票的转让进行限制,如“仅限指定人转让”或“不得转让”等。这种背书旨在控制汇票的流通范围。
7. 连续背书(Consecutive endorsement):当汇票经过多次转让时,每一手背书都是连续的,即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连续背书是保证汇票流通真实性的重要方式。
汇票背书的具体类型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汇票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学习和应用时,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