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计算如下:
- 如果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则从中止事由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 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且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 例如,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止事由发生时已过一年,则诉讼时效期间将延长两年(原三年减去已过的1年,加上中止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有期限限制的,最长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一半。如果中止事由持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一半,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