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而丧失控制权时,母公司需要对剩余股权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如果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后仍能对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应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此时,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 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如果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后不能对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应将其作为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此时,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后仍持有子公司 20% 或以上的股权,且该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母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母公司出售部分股权后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 20%,且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母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总之,母公司需要根据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来确定剩余股权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