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当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而丧失控制权时,剩余的投资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1. 出售处理:
如果母公司出售其剩余的投资,应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母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剩余的投资,并按照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后续计量。
母公司在出售剩余投资时,应确认出售所得款项与处置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 继续持有处理:
如果母公司选择继续持有剩余的投资,则应将其重新分类为金融资产,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母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剩余的投资,并按照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后续计量。
在继续持有剩余投资的情况下,母公司应将其作为新的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并相应地调整其会计政策。母公司在每个报告期间,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式,母公司在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而丧失控制权时,都应确保其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信息。在实际情况中,母公司可能会根据其战略规划、市场条件和投资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