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经营租赁的租赁期通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固定期限租赁: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固定的租赁期限,那么租赁期就是该固定期限。
2. 自动续约的租赁:如果租赁合同包含自动续约的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租赁期可以自动延长,那么租赁期通常包括最初的固定期限以及任何已知的、固定的续约期限。
3.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如果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那么租赁期可能需要延伸到包含购买选择权的行权时间。
4. 包含终止条款的租赁:如果租赁合同包含允许提前终止的条款,那么租赁期应该包括终止条款之前的时间。
5. 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固定的期限,那么租赁期通常包括租赁开始日至企业合理预期将不再使用租赁资产的日期。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期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租赁期超过一年,还需要考虑是否对租赁资产进行折旧以及租赁负债的确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