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召开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定期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对某些事项的决议需要符合特别多数的要求,这些事项包括:
- 修改公司章程;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变更公司形式;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召开时间还需参考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因为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