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当企业出售或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 确认收入:
企业出售或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将取得的价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 结转成本:
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包括其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
3. 结转增值税:
如果涉及增值税,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结转递延所得税: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需要结转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调整利润:
最后,将出售或转让投资性房地产的损益计入利润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还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如,某企业出售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取得价款1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其中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20万元。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且该投资性房地产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贷方余额1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8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贷:投资性房地产 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5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9
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则该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利润为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 - 其他业务成本80万元 - 其他业务成本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