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是需要进行会计披露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投资性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投资性资产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转换为非投资性资产的,应当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进行上述转换时,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 转换资产的性质和原账面价值;
- 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需要披露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 转换为非投资性资产的,需要披露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 转换对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影响;
- 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
此外,如果转换涉及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特殊交易,还需要根据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进一步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