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通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分为两种方法:
1. 成本模式: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对因市价变动产生的增值或减值进行调整。
2. 公允价值模式: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可以根据其管理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和对市场情况的判断,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如果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则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否则,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或者原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通常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因为这些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可获得的,且能够反映其当前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