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通常涉及两个会计科目: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或存货,如果转换的是存货)。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种转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企业将原本用于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用于出租的目的,则应将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其账面价值入账。也就是说,不需要对转换的资产进行重估。
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如果转换的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转换的资产已经计提减值)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企业将原本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则应将转换后的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如果转换后的资产仍然符合固定资产或存货的定义,则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进行核算。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存货
贷: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转换前后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同)
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转换前的投资性房地产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转换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和相关税费等,也需要在转换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外,如果转换前后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同,还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转换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如果转换涉及多项资产或复杂的交易,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顾问或审计师。